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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运输业的立法和实践经历了建国初期的计划经济体制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1988年的初步开放阶段以及1988年以后的快速发展阶段。经过50余年的探索和发展,我国已建立了包括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水路运输、货运代理等方面的运输业的法律规范体系。
(一)公路运输法
在我国目前的物流基础设施中,公路的使用率是相对较高的,在短途物流配送中,公路运输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公路运输是我国较为传统的运输方式之一,发展速度也相对较快,因此调整公路运输的法律也比较全面,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之外,还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
从上述法律规范中可以发现,我国目前颁布实施的公路运输法中主要是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而且内容琐碎庞杂,有些规范之间还存在着矛盾和冲突,极易产生适用上的混乱。由于这些规范普遍效力较低,不利于整体上的协调,常常使得公路运输企业无所适从。
此外,在公路建设资金方面,缺少细化的规定,执行起来难度较大;中央政府对于各省的公路建设资助,没有明确的资金分配制度。国道的建设资金如何在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之间分担,也无定量的比例。在公路运输安全方面,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例如,缺少关于驾驶员的工作时间的法规,对于车辆超载也缺乏相关规定。
(二)铁路运输法
铁路运输在我国是仅次于公路运输的一种运输方式,其优点在于运输量大,运输时间稳定,且抗风险能力较强。我国在铁路运输方面的法规主要有《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
由于铁路运输的管理部门单一,所以不易导致类似公路运输管理中的冲突问题。但正是由于我国目前铁路运输还为国家所专控,难以放开铁路的经营权,在我国铁路运输规范中便不可避免地带有垄断色彩。所以,铁路运输行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和铁路运输价格机制的改革是铁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问题。
(三)航空运输法
在现有的运输方式中,航空运输是速度最快、效率最高的,但费用也最大。关于航空运输的国内立法,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外,还有《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民航局关于航空运输服务方面罚款的暂行规定》等规范。在国际方面,我国先后签署、批准了20多个国际公约和议定书,并与80余个国家签定了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形成了我国的民用航空运输法律体系。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中有许多内容因航空业的迅速发展而显得相对滞后,并缺乏可操作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航空运输业的发展。
(四)水路运输法
水路运输的优点在于运价低、运量大,但缺点是速度较慢、风险较高。我国在水路运输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水路运输与公路运输一样,管理部门较多,法律调整容易产生冲突和矛盾,因此也需要部门协调和统一规范。
此外,由于我国已加入WTO,水路运输与国际接轨和统一相关法规成为当务之急。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参照了国际惯例,引入新的管理制度,设立了调查与争端解决机制,并进一步转变了政府对行业管理的职能和调控手段,从而使得进入中国国际航运市场的中外企业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有了基本的行为准则。
(五)货运代理法
货运代理是现代运输物流的普遍形态。关于货运代理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外经贸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该规定借鉴了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ESCAP)和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的有关条款,明确了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在外经贸部颁布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审批规定》中,对中外合资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条件和报批程序作出了规定。
现有的货运代理法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货运代理业的混乱,但远远不能解决现实存在着的问题。原因就在于法律层次较低,条文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主要表现为管理权限不能统一,未能明确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未能明确无船承运人签发单证的法律地位等基本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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